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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海运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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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投保时间

二 共同海损知识点及案件处理流程

三 货运保险索赔指引

四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所需的单据

一 投保时间

1. 什么时间投保最合适呢?

一般在货物起运前或起运当天进行投保较为合适,这样可以避免未及时投保带来的风险,如果是在货物起运后投保则需要提供倒签保函;

运输方式为空运、国内运输、或近洋运输,因航程短,发生倒签,起运后投保前的风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会出现保险公司拒保的可能。

2. 货物起运了,还能承保吗?

进出口空运 原则上不能倒签;

国内运输-内河运输/空运/公路运输,不能倒签;

进出口海运

人保:近洋倒签需提供保函;远洋超过3天且最长不超航程1/2 需提供倒签保函;超过1/2航程需提供结算保函;起运日期超1个月,不予承保。

平安:进出口允许倒签三天;航程超过三天,提供倒签保函;航程结束,不允许投保。

美亚:境外到境外的不能倒签。进出口的倒签15天需要提供书面的保函,15天以内不用。

太保:远洋运输倒签时间超过7天不接受倒签;超过3天需要提交倒签保函,不超过3天(含起运当日)可免提交倒签保函;近洋运输:超过3天不接受倒签,不超过2天免提交倒签保函。

风险提示:货运险保单生成保单号即为生效,生效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保函原件统一归档。

3. 倒签保函是什么意思?

倒签保函是指投保前(包括当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接受倒签保函的前提条件为货物没有到港,货物没有出险。

4. 保单上起运日期如何确定?

一般按照提单上的装运日期。

备注:是多式联运(比如海陆联运),起运日期应该为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的时间。如果单证有要求,则按照提单上的装运日期。

5. 签单日期如何填写?

签单日期应不迟于起运日期。

6. 保单上是否一定要填写*或提单号?

投保时二者通常至少提供一个。

二 共同海损知识点及案件处理流程

共同海损的定义: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例如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发生及案件处理流程:

1.共同海损的宣布(Declaration of General Average),指的是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船长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港口当局提交海事声明,宣布共同海损并提供有关材料。

海难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产生了共同海损行为,船长或船东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货物利益方并宣布共同海损,以便其办理必要的担保手续后提取货物。船长或船东在宣布共同海损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船舶保险人、保赔协会并委托理算师协助处理共同海损案件和进行理算(一般是国际上比较有处理共损经验的理算公司)

关于宣布共同海损的时间,《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当在船舶到达*港口后的48小时宣布,如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则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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