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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至仓条款,保险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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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除责任,在以上保险中,还附带了相应的免除责任,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保险有效期--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

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

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不适用于战争险,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

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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