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公积金〔2023〕32号 州中心各部,各县(市)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现将我州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甘孜州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108.75元的依据,我州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0326元/月(3倍平均工资),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高于3639.12元。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22〕10号)公布的全州*工资标准,我州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执行标准如下: 石渠、色达、理塘、稻城等四县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105元;其他各县(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970元/月,即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分别不得低于99元。 三、2023年缴存基数申报时间 各管理部应按照规定要求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做好2023年度缴存基数申报工作。申报时间原则上应在2023年7月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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