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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应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5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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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报送2015年度报告。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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