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咨询服务。 产能力核验的企业 1. 首次申报合同的; 2. 地址变更的; 3. 停产后复产的; 4. 经营范围变更的; 5. 用工人数、厂房面积或生产设备变更的; 6. 有逾期未核销合同的; 7. 生产能力证明超出有效期的; 8. 其它须现场核定确认的。 五、核验递交资料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企业(或首次核验企业) 1.《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报批手册》 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特准营业证》 复印件一份 3.《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复印件一份 4. 劳动用工手册或其它有效的用工人数证明 复印件一份 5. 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或房产证等产权有效证明 复印件一份 6.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已解除监管设备提供解除监管证明) 复印件一份 7.《生产设备清单》 原件二份 (二)变更企业 1. 地址变更:与新办企业相同。 2. 其它项目变更:变更报告和变更部分的证明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