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咨询服务

收藏店铺  
生产加工能力证明咨询服务。
 产能力核验的企业
  1.  首次申报合同的;
  2.  地址变更的;
  3.  停产后复产的;
  4.  经营范围变更的;
  5.  用工人数、厂房面积或生产设备变更的;
  6.  有逾期未核销合同的;
  7.  生产能力证明超出有效期的;
  8.  其它须现场核定确认的。
五、核验递交资料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企业(或首次核验企业)
  1.《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报批手册》 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或《特准营业证》 复印件一份
  3.《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复印件一份
  4. 劳动用工手册或其它有效的用工人数证明 复印件一份
  5. 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或房产证等产权有效证明 复印件一份
  6.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发票(已解除监管设备提供解除监管证明) 复印件一份
  7.《生产设备清单》 原件二份
  (二)变更企业
  1.  地址变更:与新办企业相同。
  2.  其它项目变更:变更报告和变更部分的证明资

公司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