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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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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
  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
  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会计核算健全;
(2)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3)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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