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亲子鉴定研究人员表示,如何可以进一步意识到DNA鉴定在亲子关事件程序面相关的问题。首先,亲子关系的科学鉴定在程序上是扮演何种角色?现行法是否足以因应?再者,亲子关系的证明程度在现代科技精确证明下,如何设定始为合理。若必须配合亲子鉴定的进步而予以提高,将对于整体程序法制产生如何的影响?是否成为亲子关系事件上的法定证据而排除其他证据的适用,同时造成法律的价值判断完全取决于生物学上的真实,使得社会认同、养育亲情的要素相对受到轻视?揆诸法律的本意,不无疑问。更者,证明程度的设定关系到诉讼双方举证难易的公平问题,证明程度过高反而使得欲寻求真实血缘的子女难以如愿,而予逃避责任者有可乘之机。加之亲子关系的证明程度尚待鉴定义务的补充,除非法院得强制当事人为鉴定,否则如何处理欠缺科学鉴定的亲子关系事件,亦成为问题。 相反地,从实体法上保护当事人隐私及维持家庭和平完整的观点,以及诉讼上手段必须与目的衡量,不能为了认定事实而消耗过多利益的要求下,采行贵港亲子鉴定www.nndna.com/可以避免不断挖掘当事人私密的危险。同时,在亲子纷争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的情绪纷乱,讼争性及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亦呈现高度的变化及流动性,与其针对看不见的血缘关系相互争执,不如采取各方均能信服的科学鉴定平息纷争。是故,运用亲子鉴定,不但能使身份关系的纷争提早落幕,也有助于当事人人际关系的顺利调整。 上述各说针对DNA鉴定在亲子关系事件上的角色定位,之所以有不同的诠释,乃是基于不同的立场与不同的价值判断,可以说均有其坚强的论据。如何整合各方利害冲突并保护法益,以达法律目的理想状态,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然而在探究上述问题之前,必定遭遇可否强制当事人进进一步的研究。然而在探究上述问题之前,必定遭遇可否强制当事人进行贵港亲子鉴定http://www.gxdnaf.com/的难题。欲对当事人或相关的第三人进行血缘鉴定,特别是DNA鉴定,不但在抽血时可能侵害个人身体自主权,同时DNA中所具有个体极为详尽的信息,较之过去血液型的信息,何止千万倍。DNA资料的不当滥用,将造成个体隐私难以弥补的伤害。 面对DNA数据库及样本管理等外围制度尚未具有完善建制的情况下,对于得否命强制亲子关系鉴定一事,均乏明文可循。上述问题,现在仅能援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提出勘验物的相关规定,对此外国立法例(如德国、英国、瑞士等)已有详尽的规范,兹就检查协助义务之内容及各国立法例作一略述,以明其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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