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明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可以这样表述:A国出口产品到B国,因为受到地域歧视,应B国的采购商要求,进口申报不能出示A国产品的“出生证”,需要将产品发运到某个第三国,申办一个第三国C国的“出生证”。再从第三国重新发运,从而规避B国对A国产品的歧视性政策。 这是大多数情况下,第三国原产地证书(第三国CO)的适用条件。这个第三国(C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比如东南亚的印尼,马来西亚等,因为在欠发达国家可以申办第三国FA,货物在发达国家进口申报可以享受优惠关税。
在第三国CO的操作中,近年还出现了另外一种特例:一些中东客户在中国大陆采购中国产品,所在国家并没有对中国产品有限制性进口措施,但是中东进口商的下游客户希望产品是来自发达国家的产品。或许是长期以来,“中国制造”一贯的形象是低档,质量不好的代名词,他们的批发商,零售商不愿意经销中国产品。但是,那些长期与中国企业打交道的中东进口商却明白,目前中国很多产品已经可以媲美欧美或者日本的产品。中国产品的性价比非常高,诱使中东进口商还是在中国采购,然后将产品绕道香港或者新加坡,申办一种“CERTIFICATE OF ORIGIN RE-EXPORT”格式的转口CO,这种转口CO,生产地可以显示为世界上任何国家,尤其是显示欧洲,美国,日本的,受到中东进口商的欢迎。 中东地区,是不适用FA的,进口产品用哪个国家的CO申报,关税一样。我们设定中东进口国为B国,产品实际生产地为A国,如果A国为中国或者马来西亚或者印尼等等欠发达国家,使用了中转的方式,转口CO显示的原产地为C国,而这个C国假设为欧美国家或者是日本等发达国家,那产品的身价和在当地的受欢迎程度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发达国家的第三国CO,是第三国CO中,特例中的特例。 在这种特例中,有些第三国CO,并没有用于清关用途,而有些用于清关。 非清关用途的发达国家的第三国CO,要求非常简单,甚至连提单与CO单证的一致性都没有要求。 而清关用途的发达国家的第三国CO,则要求提单与CO,装箱单,发票都要一致。
作者:李志强, MSN:sj001@perfect3man.com Skype:ychd119 E-MAIL:sjjyq@hotmail.com QQ:599075929 咨询电话:13610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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