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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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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车辆报废回收。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同)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同时向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索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接到本地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四条 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目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 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 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主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缴付手续,取得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贴资金的申请。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2009 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贴资金申请的审核。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应在商务部开发的"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完成。
经贸部门收到车主的补贴申请材料后,应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补录报废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录入新车数据,选择补贴类型。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环保或财政部门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黄标车"以旧换新申请中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如不属于"黄标车",则将申请退回经贸部门; 如属于"黄标车",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财政部门对是否属于申请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经贸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经贸部门负责打印申请表,经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或代理人)签名确认。
审核通过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车主(或代理人)提供的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在本细则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各市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省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补贴资金,向各市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市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市经贸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回收网点只能回收,不能拆解),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经贸委应及时印制并向各地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相关凭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表刊的要求于次月的第1天报送省经贸委,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将于每月3目前将上一月办理情况报商务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环保部和公安部。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号)进行处理。属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一律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由经贸部门收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经贸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们详见附表3),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表5)报送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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