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气体报警新产品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和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或由检测器和批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531-58669191/13065071008)。 1、系统的构成可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至报警记录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2)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和设备,不宜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条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2、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和报警控制器时,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注:报警记录设备可以是DCS或其他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工业微机或系统。 3、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器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4)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