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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检局对于气体报警仪的“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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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报警仪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气体报警仪的使用和管理,气体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气体报警仪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气体报警仪,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气体报警仪。

第五条:气体报警仪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气体报警仪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气体报警仪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气体报警仪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气体报警仪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气体报警仪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气体报警仪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气体报警仪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气体报警仪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气体报警仪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气体报警仪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气体报警仪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气体报警仪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气体报警仪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气体报警仪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气体报警仪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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