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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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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婚姻律师 特别是在原告出国务工期间,被告违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生育一与原告无亲子关系的男孩,并隐瞒真相达两年之久,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进而导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济南婚姻律师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济南婚姻律师。www.jnhunyin.com被告做生意收入较高,而原告只是经营一家小复印店,离婚时正是考虑原告的经济状况,才不要她负担小孩的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将小孩变更由原告抚养。【审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曾是夫妻,杨佳怡系他们的婚生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被告将婚生女送到福州私立学校就读,周末委托其姐夫代为照看,婚生女的生活、教育等均有保障,得到了应有的照顾,未出现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被告对此予以隐瞒,造成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对孩子两年的抚养教育费5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较少,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只共同生活了13天,原告便出国务工长达4年,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未能培养、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www.jnhuny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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