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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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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ü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ü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ü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ü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ü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1.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2.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

3.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

4.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其中存款证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5.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6.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ü     房地产

ü     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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