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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网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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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合同交易公平、诚信,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并报送我办审查。现将该稿予以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09年10月26日前来函或通过电子邮件告之。

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

邮编:518026

联系方式:;刘雪妮 liuxn@ fzb.sz.gov.cn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址: http://fzj.sz.gov.cn

 

附件: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深圳市合同格式条款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合同交易公平、诚信,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统称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的内容构成合同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使用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 提供方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格式条款的监督原则]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管理监督、行业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

行业组织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消委会]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合同进行监督,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举报、投诉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

新闻媒体有权曝光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

第十条[协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业组织应当及时通报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共同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明示义务]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相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相对方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

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相对方查阅。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等格式条款应设置或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相对方要求提供方对合同格式条款予以解释说明的,提供方应当按照相对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个别协商]合同格式条款中的任何条款经提供方和相对方协商修改的,该条款视为非格式条款。

第十三条[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禁止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造成相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加重相对方责任的禁止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相对方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相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相对方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相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禁止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拒绝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五)相对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扩大提供方权利的禁止规定]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权利的下列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单方擅自延长到期合同效力的权利。

(五)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发生歧义的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在理解上发生歧义的,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应当根据文意采用有利于相对方的解释,并由提供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十八条[无效及处理] 合同格式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款无效。

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公平合理地确定提供方和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备案]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快递合同;

(四)有线电视合同;

(五)商场、超市商品进货交易合同;

(六)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

(七)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八)物业服务合同

(九)旅游合同;

(十)商业连锁、加盟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重新备案] 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自行修改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条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听证;其他格式条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专家学者、律师、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维持修改建议] 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提供方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协助和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给予协助和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可以要求消费者组织给予协助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普遍行为的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提供方制定或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提供方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负责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参与制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市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开查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无偿查阅。

第二十九条[投诉和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投诉、举报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条[违反明示义务或禁止性规定的处理]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部门建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

第三十一条[合同不备案及不使用备案合同的处理]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应当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备案的,或者不使用经备案的合同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提供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

第三十二条[不执行修改建议的处理] 提供方不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或者虽经陈述申辩或听证但答复为建议修改,提供方仍不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或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情节严重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不免除民事责任] 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等行政监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违法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施行] 本条例自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条例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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