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 二、实现方式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通过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一)直冲本息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直冲本息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当月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还款账户)中补扣。 (二)定额提取方式 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采取定额提取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划转至约定的本人收款账户。 1. 约定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同意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互联互通等方式获取的贷款总额、贷款期数、还款方式、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剩余贷款本金和商贷基础利率等信息(不考虑利率调整、利率差等因素),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测算剩余贷款本息金额,并确定约定提取金额。 2. 收款账户 提取金额划转至缴存职工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账户或符合要求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其中,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且持有还款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金额可划转至还款账户。 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联网查询商业贷款信息的银行列表》查询。 三、申请条件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一)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1. 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且贷款未结清; 2. 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 3. 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4. 不存在履行中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统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 5. 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缴存职工存在多笔贷款未结清的,应优先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三)缴存职工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签订协议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方式,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方式,当月可用金额应优先用于直冲本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