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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广播标准(企业标准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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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广播(Public Address)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广播,用于发布新闻和内部信息、发布作息信号、提供背景音乐以及用于寻呼和强行插入“灾害性事故紧急广播”等等。
在常规情况下,公共广播信号通过布设在广播服务区内的广播线路传输。
公共广播信号也可用无线传输,但须接受当地有关无线电广播(或无线电通信)法规的管制.。
2.         公共广播原则上不是立体声广播,但不排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局部区域内营造立体声效果。
3.         公共广播所使用的设备必须通过3C认证。
4.         如果不考虑灾害性事故广播,则公共广播功放的额定输出功率应不小于广播扬声器总功率的1.3倍。
5.         公共广播线路应穿管或用线槽敷设,不得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
6.         敷设于天花板内的公共广播线路,其传输信号电压不应大于100V。
7.         公共广播线路的衰减不应大于3dB(室内)或6dB(室外) [i]
8.         其他指标

项  目

最大
声压级

服务区外
的残余
声压级

 

信噪比

总谐波
失真 [ii]

语言
清晰度 [iii]

频响
范围
[iv]

 

最小功能

工  程

背景音乐(一级)

 

≯60dB

≥15dB

≤5 %

 

100~15k Hz

矩阵分区;话筒优先

背景音乐(二级)

 

≯70dB

 

 

 

200~10k Hz

 

业务性广播
(一级)

85dB

≯65dB

≥15dB

≤5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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