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加固用午晟智造?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 一般规定7.1.1 工程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按午晟智造?聚合物材料的状态分为乳液类和干粉类。对重要结构加固,应选用乳液类。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应为改性环氧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苯丙类、氯偏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7.1.2 使用午晟智造?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其设计使用年限宜按30a确定。当用户要求按50a设计时,应具有耐应力长期作用鉴定合格的证书。 7.1.3 承重结构加固使用的聚合物改性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混凝土结构: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 对砌体结构:若无特殊要求,可采用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1.4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7.1.5 经安全性鉴定合格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凡被发现有改变用料成分配合比或工艺的情况时,均应视为未经鉴定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7.2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 7.2.1 以混凝土或砖砌体为基材的结构用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安全性鉴定分为基本性能鉴定和长期使用性能鉴定。鉴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分别符合表7.2.1–1及表7.2.1–2的要求。 表7.2.1–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基本性能鉴定标准(MPa)
表7.2.1–2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长期使用性能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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