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本报讯业主将房子出租给租户,没想到租户在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之余,还顺手牵羊搬走了业主数千元的家电。业主认为管理处应负相关责任,因为租户搬离小区时根本没有业主签名的放行条。而管理处认为业主没有书面通知管理处将物业出租给租户,根据双方签订的约定,管理处不需负责任。 盐田区沙头角依山花园的业主温小姐告诉记者,她在去年6月24日将房子出租给一名男租户。租约上明确写明,该租户从2005年6月24日到2006年6月24日租用温小姐的房子,租期为一年。租户应在每月的24日缴纳房租,如果晚于约定的缴纳日10天仍未缴纳房租,温小姐可将房子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