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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艇舷外机便携式燃油系统国家标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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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艇舷外机便携式燃油系统国家标准具体有以下几点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艇长为24m或以下小艇上安装的舷外机所使用的额定容量等于或小于27L,用于携带和贮存易燃液体的便携式燃油系统的设计、材料及试验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式燃油系统。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易燃液体
闪电低于60℃(闭杯试验),并在38℃时,利氏气化压力低于280kPa(绝对压力)的液体。
2.2 便携式油箱
用来携带和贮存易燃液体,且其容量等于或小于27L,将成为便携式燃油系统一部分的邮箱。
2.3 便携式燃油系统
用于与舷外机上燃油系统相连接,并带有加油口盖、通气孔、燃油连接器、燃油管和有关附件的便携式燃油箱所组成的系统。


3.  一般要求
3.1 便携式燃油箱应设计成在艇上便于搬动和固定,在艇外再次充油时便于拆卸。
注:“便携式燃油箱”以下简称“油箱”。
3.2 邮箱的总容积应使在20℃时,在正常加油部位至少具有5%额定容量的膨胀空间。加油口开孔位置应在邮箱处于其正常加油位置时不致堵塞膨胀空间。
3.3 在便携式燃油系统中应设有一可自动或手动关闭的通气管。
3.4 使用无铅汽油的油箱,其加油口颈部的最小内径应为21.5mm,最大内径应为23.5mm。使用其他燃油的油箱,其加油口颈部的内径应大于30mm。
3.5 在油箱处于正常使用或贮存位置时,油箱的所有开口均应高于燃油液面,且应具有液密和气密的罩盖。
3.6 油箱应设计成单手就可携带。
3.7 油箱的形状应是不易堆叠的。
3.8 用于便携式燃油系统的材料的配置,应使得在通常船用条件下它们的电化腐蚀为最小。
3.9 在塑料盒合成橡胶材料中应含有抗紫外线剂。
3.10 油箱的颜色应为红色。
3.11 油箱上应有知名系统用何种燃油的标志符号。
3.12 在用金属材料制造油箱时,不应使用熔点低于450℃的焊接材料。
3.13 如艇上装设舷外机便携式燃油系统,则其艇主手册应包括附录A(提示的附录)中所列的内容。艇主手册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4. 标识
有相应有下列标志:
a)制造厂商标或名称;
b)标称容量,L;
c)星号标记;
d)用数字或代码表示的制造年份;
e)GB/T 18571,字符最小高度应为4mm;
f)燃油类型符号,最小高度为25mm;
g)防火符号,最小高度为25mm。
文章作者:杭州海的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hideachina.com/news_show.aspx?i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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