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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相关问题与答案:

1在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⑶拒绝治疗的。

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⑴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⑵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⑶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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