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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认真做好《蜂蜜》(GB18796-2005) 强制性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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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蜂蜜产品行业的管理,提高我国蜂蜜产品质量,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蜂蜜》(GB18796-2005)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蜂蜜》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10月26日起正式发布。现将贯彻落实新《蜂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新《蜂蜜》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低、产品名称混乱、标识标注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内蜂蜜产品市场的混乱,影响到我国蜂蜜产品国际贸易声誉,也严重地影响了消费者的权益。新标准的颁布,为打击蜂蜜中掺杂使假行为和规范蜂蜜产品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新《蜂蜜》国家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对于各级质检部门、蜂蜜生产、经销企业、蜂蜜产品质检机构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新《蜂蜜》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蜂蜜行业管理,提升我国蜂蜜产品整体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要切实提高对《蜂蜜》标准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将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及监督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大力开展新《蜂蜜》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结合本地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新《蜂蜜》标准的内容、作用及重要性,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各生产企业遵守标准的意识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新《蜂蜜》标准培训工作,确保新《蜂蜜》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12月起,委托中国蜂产品协会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新《蜂蜜》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情况选派人员参加,并结合实际切实制定培训计划,确保辖区内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执行新《蜂蜜》标准。
    三、加强对新《蜂蜜》标准实施的监督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照新《蜂蜜》标准规定,指导本地蜂蜜生产企业尽快根据新《蜂蜜》标准修订蜂蜜企业标准,严格蜂蜜企业标准备案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凡不符合新《蜂蜜》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不得予以备案。对于已备案的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理。
    (二)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的检查。凡发现企业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基本规定和有关强制性要求的,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不执行新《蜂蜜》标准规定的不得生产。
    (三)加强对蜂蜜产品命名的检查,引导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使用蜂蜜产品名称应符合新《蜂蜜》标准有关产品命名的规定;预包装蜂蜜的标签必须满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签内容要准确、完整、真实;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产品名称或名称主词,“蜂蜜”或“蜜”字样、字体、字号不得与其他字样、字体、字号不同,并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汉字,醒目科学标注蜂蜜含量,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获得客观真实信息。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来源:中国蜂产品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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