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内容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水、气、声、渣),以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二、验收必备条件
1.企业的环保审批手续完备,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4.环保设施的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
5.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到位,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了运转台账,或已委托有运营资质的企业进行承包运营。
三、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2.监督管理科审核相关资料;
3.监督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4.待市环保监测站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管理科提交正式的验收申请报告;
5.由验收小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督管理科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发验收意见。
四、验收执行标准
1.废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3.广东省地方标准中未有的指标,执行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五、验收注意事项
1.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造假行为的,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造假行为的环保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市范围内承担环保治理工程的资格;
2.对于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设施,将在二个月内实行第二次验收。如果连续二次验收不合格,必须重新整改后再申报验收。同时,整改方案必须报我局审查;
3.凡是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由环保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
六、我市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所有环保设施验收均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科(简称:监督科)
地址: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四楼 电话:22501329
ISO14000环境检测
监测程序:
1、委托方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与委托方联系,并察看现场,布设监测点等;
3、根据委托方要求,拟出ISO14000认证监测方案(含经费概算)交委托方;
4、双方签订ISO14000认证监测合同;
5、编写监测结果报告交委托方。
办理监测内容如下:
1、废水类:各类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饮用水各项指标;
2、废气类:有机类废气、焊锡废气、锅炉废气、发电机尾气、厨房油烟、厨房火烟、各类炉3、窖尾气及各类工艺性粉尘等;
4、噪声:发电机房、空压机房噪声、厂界噪声等。
环境治理及工程验收
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1 、废水处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2 、废气处理:有机类废气、焊锡废气;
3 、粉尘处理:各类工艺性粉尘;
4 、尾气处理:锅炉尾气、发电机尾气;
5 、油烟处理 : 厨房油烟、厨房火烟;
6 、噪声处理:发电机噪声、空压机房噪声、厂界噪声等项目。
工作内容:
1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申请表》;
2 、组织市环保局监测站抽取污水样品:油烟及噪声取样监测。
3 、领取合格监测报告后,申请组织市环保局验收检查人员现场验收。
4 、领取验收合格意见交付企业使用。
委托程序:
1 、企业向本公司提出咨询。
2 、本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玚参观了解有关房地产项目情况。
3 、报价预算、洽谈确认后签订委托书。
4 、项目方提供详细资料给本公司。
5 、本公司接验收程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环保申报审批
优势服务项目
1 、新建企业立项、申报审批
2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程审批手续
3 、代办企业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增资变更、续期、环保许可证申请环保产品认证等相关业务
环保申报委托程序
1 、企业向本公司提出咨询。
2 、本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玚参观了解生产情况
3 、报价预算、洽谈确认后签订委托书。
4 、项目方提供详细资料给本公司。
5 、本公司接验收程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6 、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7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补办、增资、扩建、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项目四置图
填表项目
1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地址、项目总投资、
2 、项目性质、员工人数、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占地面积 、其中占林地、建筑面积、营业面积、原材料、产品、及能耗、用水量、主要工艺设备、排污及环境影响情况。
废物进口申报审批 [审批程序]
(一)废物利用单位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填写时需注意如下几点:
1.申请进口废物的名称、编号必须与“目录”一致;
2.进口口岸按就近的原则,限制在四个以内,废物来源地六个以内;
3.进口利用单位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及公章一致,一家利用单位对应一家进口单位。
(二)由污染控制科对进口废物的利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利用单位进口废物量是否超出该单位加工利用的能力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三)进口废物利用单位须委托取得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价。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领取《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单位填写《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资料,申请省级认定的,报市环保局进行预审;
3、市环保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再报省环境保护局评审。 申请国家级认定的,报省环保局进行预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环保总局。
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到市环保局监督科领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并按附件要求提交所需资料,报市环保局预审;
3、市环保局对《认证申请书》中的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表进行预审,在表上加注预审意见和处罚情况说明;
4、企业将经预审的《认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进行初审。初审后,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审核批准。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办理程序]
1、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报市环保局初审。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填写《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经接受地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局初审。
2、污控科人员到到现场检查,审查有关资料,在<东莞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同意转移的,发给已编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转移危险废物时,废物移出、运输、接受单位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有关联单按时报送市环保局。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
1、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承运人或代理人应提前3天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
2、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
3、填写好船舶装运危险物品标准运单(表格在东莞政府公众网站上下载或在服务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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