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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代办咨询服务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申请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由行政监管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餐馆面积200平米以上,需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