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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利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否则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