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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的标识要求在通用安全标准IEC 60598-1中有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灯具进行产品信息标识时,下述信息应清晰、耐久地标记在灯具上(见下表):
a. 换光源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 安装面除外) 看得到,或在换光源时且随光源一起卸下的罩盖反面看得到。
b. 安装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装期间要卸下的罩盖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
c. 安装完成后要看到的标记应在灯具装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装而且光源在位时看得到。
属于a的标记 |
属于b的标记 |
属于c的标记 |
3.2.8 额定功率 |
3.2.1 来源标记 |
3.2.13 被照物 |
3.2.10 特殊光源 |
3.2.2 额定电压 |
3.2.14 恶劣条件 |
3.2.11 冷光束 |
3.2.3 环境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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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碗形镜面反射灯泡 |
3.2.4 Ⅱ类灯具的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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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防护屏 |
3.2.5 Ⅲ类灯具的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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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 触发警告 |
3.2.6 IP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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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 自带防护屏灯泡 |
3.2.7 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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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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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互联的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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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额定功率:有遥控装置的气体放电灯灯具,可以用说明文字“光源的型号见控制装置”代替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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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额定电压:对气体放电灯,如果镇流器不装在灯具内,灯具应以标记工作电压代替标记电源电压。装有内装钨丝灯变压器的灯具,见IEC 6059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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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 互联的灯具:对于固定式灯具,也可以选择在安装说明书内提供此信息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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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被照物:当灯具上附带有符号时,与灯具一起的说明书上必须提供关于符号的说明,该说明不再在灯具上提供。 |
如果适当的话,上述a和b标记在镇流器上也是符合要求的。
如果镇流器是不可替换的,接地端子要求的接地标记可以标记在镇流器上,而不用标记在灯具上。图形符号的高度不应小于5 mm。当标记的空间有限时,只有Ⅱ类、Ⅲ类和F标记的高度可以减到3 mm。分开表示、一起表示或作为符号部分的字母和数字的高度应不小于2 mm。
不同组合的组合式灯具,其型号或额定输入不同的话,主要部件和可供选择的部件可适当标有型号或额定输入。在产品目录或类似文件提供可以识别的型号和整套灯具的额定输入。
有电气机械连接系统的灯具,如果系统可以与不同型号的灯具连接使用,系统的底板应标记电气连接件的额定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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