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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申请异地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可直接将报废车辆及该车辆办理报废手续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号牌等)交由机动车所在地(即报废地)的回收企业回收并进行车辆解体,回收企业将向客户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接受客户委托,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递交报废注销申请,待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受理并同意该车的注销申请后,将通过计算机系统把该机动车异地报废信息传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届时,车主可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主相关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车主身份证等)到该报废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