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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及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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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及检验周期

时间:2009-06-05 10:53来源:驾驶证官方网 作者:晓雯 点击:
车辆检验周期: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

车辆检验周期: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经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
10
5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8年
19座(含)以上出租车
8
2
10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5
15年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
半挂车
10
5
15年
半挂牵引车
10
5
15年
 
三轮汽车
6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低速载货汽车
9
3
12年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正三轮摩托
7
3
10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它摩托
8
3
11年
其它汽车
10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注: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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